

哈萨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位于亚欧大陆中部,西濒里海(海岸线长1730公里),北邻俄罗斯,东连中国,南与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接壤。哈萨克斯坦面积272.49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9位,为世界最大内陆国。东西宽约3000公里,南北长约170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多平原和低地,全境处于平原向山地过渡地段,境内60%的土地为沙漠和半沙漠。最北部为平原,中部为东西长1200公里的哈萨克丘陵,西南部多低地,东部多山地。欧亚次大陆地理中心位于哈萨克斯坦,哈萨克斯坦约有15%的土地属于欧洲部分。首都阿斯塔纳属于东6时区,比北京时间晚2小时。哈萨克斯坦无夏令时。油气、矿产等自然资源丰富,是古丝绸之路的必经之地,也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首倡之地。自1991年独立以来,哈政局基本稳定,经济快速发展,民生大幅改善,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2023年,哈总体政局稳定,GDP增长5.1%,通胀率放缓至9.8%。哈央行2023年3次下调基准利率。标普、惠誉对哈主权信用评级展望为“稳定”,穆迪于2023年10月将哈主权信用评级展望从“稳定”上调至“正面”。哈萨克语属于突厥语族。哈萨克语和俄语同为官方语言。主体民族哈萨克族信仰伊斯兰教,属逊尼派,约占人口总数的69%,东正教信徒约占总人口的30%,主要为俄罗斯族。
(一)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出口管理体制】哈萨克斯坦已经完全放开对外贸易权,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从事对外贸易活动。除武器、弹药、药品等11类产品限制进口之外,其余产品均可自由进口,也不受配额及许可证限制。哈萨克斯坦对出口实行鼓励政策。除武器、弹药等9类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之外,其 余商品均可自由出口,但有时也会根据国家的需要,暂时禁止某些商品的出口,如粮食、菜籽油、白糖等。另外,在一定时期内,哈萨克斯坦政府会根据国际和国内市场的变化,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征收出口关税,如原油、某些动物皮毛以及废旧金属等。
【进口税收制度】2010年1月1日,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三国关税同盟启动,后升级为欧亚经济联盟,实施统一的进口关税税率。自此,哈萨克斯坦的进口税收体制统一归属到同盟框架之下,按照同盟共同制定的进口税率征收。此外,哈萨克斯坦仅对石油、石油产品、废旧金属和动物皮毛等部分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详见2021年11月14日批准的《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统一商品名录》(www.eurasiancommission.org/ru/act/trade/catr/ett/Pages/default.aspx)
(二)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海关税费】海关税费由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制定。为保护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哈要求分阶段与统一税率接轨,并为400多种商品申请了“过渡期”。除“过渡期”以外,哈萨克斯坦还争取到一项权利:凡用于外资对哈投资项目的进口机械设备和原、辅料一律免征进口关税。其他海关税费(海关手续费等)由哈萨克斯坦政府自行审定。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缴。目前,俄白哈亚吉五国进口增值税率分别为:俄罗斯—20%;白俄罗斯—20%;哈萨克斯坦—12%;亚美尼亚—20%;吉尔吉斯斯坦—12%。消费税率根据不同商品,按各国现有规定征收,将来是否统一尚待研究。对出口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进口方自成员国进口时,向本国政府缴纳“两税”,出口商凭出口单据向本国政府申请退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系统,每月相互交换货物过境和纳税资料,负责协调和处理征退税事宜。
【适用免税的特别规定】
(1)用于人道援助和慈善目的的进口商品免征增值税。根据2008年12月23日公布的政府令(https://adilet.zan.kz/rus/docs/P080001229_#z0),自2009年1月1日起,凡其他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用于人道援助和慈善目的的进口商品,包括提供的技术援助,一律免征增值税,但应征消费税的商品除外。
(2)用其他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资金购买的进口商品也免征增值税,生产货币的进口原料亦免征增值税。
(3)进口药品和医疗用品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药品,医疗(兽医)用品,包括修复整形用品、聋哑盲人器械和医疗(兽医)器械,用于生产各类医药用品的材料、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投资行业的规定:哈萨克斯坦鼓励外商对优先发展领域投资,但对涉及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的行业, 限制或者禁止投资。下列领域不得签订投资协议:
1)与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流通相关的活动;
2)生产和(或)批发应征消费税的商品活动;
3)彩票活动;
4)从事赌博业务活动;
5)与放射性材料流通有关的活动;
6)银行和在保险市场的活动;
7)审计活动;
8)证券市场的专业活动;
9)数字采矿领域的活动;
10)信贷局的活动;
11)安全活动;
12)与民用和军用武器和弹药的交易有关的活动;
13)在矿产资源领域的活动,包括矿工的活动;
14)销售矿物,包括贸易商的活动,销售煤炭、石油的活动。哈萨克斯坦特别提倡外商向非资源领域投资。
在部分经济领域中,哈萨克斯坦对外资占比有一定限制。如:
(1)银行业。哈萨克斯坦对外资银行的准入仍有限制性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境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
(2)保险业。哈萨克斯坦规定,所有合资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哈本国非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25%;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50%。
(3)矿产投资。哈萨克斯坦2005年修改《矿产法》,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哈萨克斯坦能源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同时,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做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
(4)土地投资。2021年5月,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签署《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关系问题若干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法案》,全面禁止外国人、无国籍人士、 外国法人、外资参股的哈萨克斯坦法人、国际机构、国际参与的科研中心、未入籍回归移民获得农用土地私有产权和临时使用权。
(5)金融投资。哈萨克斯坦金融领域法律有《金融租赁法》《金融监管法》等。从事金融活动的法人必须有金融从业资质,政府发放或撤销自然人和法人参股银行的许可,规定银行最低自有资产额度。哈萨克斯坦2003年7月4日发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国家调控和监管法》,规定国家调控和监管的主要原则是有效使用调控资源和工具、监管透明、金融机构担责。哈银行业监管主体是金融市场监管和发展署。
(四)特殊经济区域规定:【经济特区优惠政策】对所有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土地税、短期(不超过10年)土地租赁费和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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